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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当犯罪“工具人”!曲靖职教园区千名师生旁听涉“帮信罪”犯罪庭审 环球短讯
来源:二三里资讯     时间:2023-04-21 14:11:06

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:

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

出售支付宝及相关的个人信息


(资料图片)

300元/天日结?

躺在家里就能“收钱”

真有这种好事?

怎么可能!

这轻松又赚钱的所谓“美差”

可能会让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!

一起往下看

帮信罪

近年来,“帮信罪”案件数量不断增加,已成为位于危险驾驶罪、盗窃罪之后第三大适用罪名,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第一大罪名,几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、推广引流、技术支持、场所提供、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。

部分在校学生易受老乡、校园周边不法分子的蛊惑,出售、出租自己的“两卡”(银行卡、手机卡)以获取利益,沦为犯罪“工具人”。

为提升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,增强反诈防骗能力,筑牢帮信犯罪社会防线。4月17日下午,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将一起“帮信罪”的庭审现场搬到曲靖市麒麟区职教园区,以案释法,将庭审变成生动的法治课堂。

曲靖职业技术学院、曲靖财经学校、曲靖应用技术学校、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、曲靖农业学校部分学生代表160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
庭审现场

20岁的小韩为牟取利益,自2021年11月起,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两张电话卡相继出售给他人使用,并非法获利1500元。

经统计,小韩提供的三张银行卡交易流水高达430余万元,经查证,交易流水中还包含有电信诈骗被害人崔某、王某被他人以谎称孩子住院需要医药费、加入粉丝群为由骗走的资金共7万余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小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因具有自首情节、自愿认罪认罚、系初犯、偶犯,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,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
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:被告人小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6000元;被告人小韩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元,予以没收,收缴国库。

现场普法

“买卖电话卡、银行卡,将涉嫌诈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种罪名,一旦触犯刑法,轻则,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重者,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……”

庭审结束后,员额法官张晋铭结合该起案件进行现场说法,围绕构成“帮信罪”的行为、帮信罪的相关量刑、如何远离帮信罪、相关惩戒措施等内容展开详细讲解,教育引导学生们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,切莫因贪小便宜,想赚快钱,就将自己的银行卡、电话卡租售、出租、出借给他人使用,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。

随后,干警们向同学们发放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和“反诈防骗”的法治宣传册,告诫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侵害,遇到不法侵害及时向老师、家长以及公安机关求助。

“帮信罪”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,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。

此外,“帮信罪”还有很多行为类型,比如提供或操作“GOIP”“猫池”“多卡宝”等设备,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“机房”;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;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、封装、维护非法软件;职业“码农”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“跑分”等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

(二)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

(三)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

(四)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
(五)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
(六)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七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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